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單位 |
編辦審核意見 |
法制辦 審核意見 |
1 |
成立、變更、注銷宗教團體審批 |
行政許可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六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籌備設立(改建、擴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含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經原登記機關批準;I備設立(含重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獲得批準后,再依法辦理基本建設工程等審批手續(xù)。 |
民宗辦 |
保留并合并(目錄二行政許可1、2項) |
同意 |
同意 |
3 |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4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違背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違規(guī)接受境內外捐贈以及對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督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二)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四)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六)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5 |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6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7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擅自組織穆斯林到國外朝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8 |
違規(guī)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9 |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民宗辦 |
保留并與目錄二行政處罰第9項合并 |
同意 |
同意 |
10 |
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變更登記 |
行政確認 |
《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guī)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民宗辦 |
保留并合并(目錄一行政確認項1、2) |
同意 |
同意 |
11 |
宗教活動場所籌建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監(jiān)管)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I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2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個人或組織進行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3 |
建議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
其他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4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yè)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監(jiān)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yè)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秶易诮淌聞站止娴3號》……請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加強對這3個項目的后續(xù)監(jiān)管,具體監(jiān)管方式和措施……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15 |
外國人違反規(guī)定進行宗教活動的勸阻、制止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第九條 外國人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行為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境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民宗辦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